交通运输部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以下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工作,规范数据传输,提高网约车行业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规定,网约车运营数据需在线保存6个月以上。该《办法》已于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包括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部级平台),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省级平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监管平台(城市监管平台)。

《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自次日零时起向部级平台传输相关基础静态信息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运营数据。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所接收的运营信息数据,在线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办法》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保证传输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等,确保数据传输质量。网约车平台公司因系统改造、服务器迁移等可预见原因,需要暂停网约车平台运行的,应提前72小时告知相关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维护单位。因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等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造成系统故障,无法正常传输数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告知相关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维护单位,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尽快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系统故障排除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将漏传数据补传,并提交处理情况书面报告。网约车平台公司基础静态信息变更的,应于变更后24小时内将信息传输至部级平台;订单信息、经营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应实时传输,延迟不得超过300秒;定位信息实时传输延迟不得超过60秒。数据传输质量测评工作分为月度、年度测评,月度、年度测评周期为每自然月、自然年。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质量测评结果由部级平台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布,年度测评结果纳入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系统网络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期开展安全排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风险和漏洞,要及时整改,防止信息数据发生泄漏、毁损或者丢失。部级、省级、城市等各级平台应当建立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和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对本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7×24小时实时监测,发现系统故障及时处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网约车行业联合监管的需要,与其他管理部门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技术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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